2008年3月17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为你释疑
只要被公安机关处理 单位就能解除合同吗?
    马先生问:
    由于劳动者本身的异常原因(比如说被公安机关处理)无法执行劳动合同的,公安机关处理结束后能不能继续执行合同?如果单位强制解除合同,我能不能得到合同上约定的工资薪水?单位给交的养老保险、失业保险以及其他保险是不是继续有效,个人能不能取出?
    本报释疑:根据《劳动法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: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(一)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;(二)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;(三)严重失职,营私舞弊,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;(四)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。从第四款来看,在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,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。由于你未说明你为什么被公安机关处理,且公安机关处理的结果如何也无法得知,因此不能下结论。如果公安机关仅是对你行政处罚,那么用人单位是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合同的。但如果你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,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,那么一旦你被判刑罚,那么单位就可以解除合同,当然这也得须经法院判决后,才能确定。案件仅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,单位不可以提出解除合同。
    如果单位与你解除合同,那么对你在正常情况下提供的劳务,应当按公司标准发放工资,你也有权获得这部分工资。在职期间,单位给你交的养老保险、失业保险,当然是有效的。对于这两个险,并非任何情况都可以支取的,只有在你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领取。对此,你可以向保险机构提供你的详细情况,以便获取更详细的信息。